东莞集体土地转租纷争 将集体土地转租,建成非农业的厂房;由于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,从而导致转租人起诉赔偿巨额拖欠租金成空。
因租金交付问题发生纠纷 据悉,今年43岁的黄某投资办一鸵鸟场。因生意并不理想,而鸵鸟场所在土地合同期未到,于是黄某决定将鸵鸟场土地转租出去。随后,黄某与东莞一实业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,将鸵鸟场租给了东莞该家实业公司。据了解,租赁土地已经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,登记的权利人为当地村委会。 租了土地后,实业公司土地上建了一栋厂房;之后,实业公司和黄某都没有替该厂房进行合法报建手续。
之后,双方因租金交付问题发生纠纷,起诉到法院。黄某要求实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巨额租金,否则要求法院处理实业公司所建的厂房。
集体土地不能作非农业建设 法院经审理以后认为,黄某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东莞该实业公司用作非农业建设,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,因此双方的合同无效,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。但东莞某实业公司所建厂房没有报建,在相关行政部门对此没有做出认定之前,法院不宜就本案的地上建筑物直接做出处理。承办法官表示,在签订租赁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前,应当要求出租人或者出让人出示土地使用权证,搞清楚土地的性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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